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切实促进我局机关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现就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实行公开属性“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两个及以上处室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处室负责认定,联合制作处室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二、保密审查
在认定公开属性前,处室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转发类公文没有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后再认定公开属性。
三、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认定为不公开信息。
四、认定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处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二)规范属性标注。公文成文后,应当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五、适用范围
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时适用本制度。
六、保障措施
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