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局属各单位、处室主办的以市行政审批局名义的发文须在文件末尾标注该文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三项中的一项。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公开发布”;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五、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办文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拟稿纸上写明该公文属于“公开发布”、 “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公文公开属性经办文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综合处对办文单位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办文单位重新办理,否则,对该文件不予核稿。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加括号“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七、公文主办单位应将电子件、纸质件及时提供给宣传室进行对外公开发布。
八、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宿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