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办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办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三)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为7个工作日以上。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