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数据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 051899247/2014-0112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1-14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宿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宿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投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派驻纪检组负责本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市招管办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处(中心)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30日内向派驻纪检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派驻纪检组于7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