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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十四五”工作规划
索引号 051899247/2021-00137 分类 规划计划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公开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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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行政审批局“十四五”工作规划


按照国、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精神,“十四五”期间,宿迁市行政审批局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一流政务服务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践,对标政务服务事项最优城市,全面打造宿迁速办区域政务服务公共品牌。一是推进宿迁即办,让行政相对人最多跑一次。梳理优化六大类权力事项审批流程、环节、材料清单,出台新一批即办件清单,压缩至1小时内办结,让行政相对人办件最多跑一次。二是推进宿迁帮办,帮助行政相对人提交政府核发材料证照。筹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超级管理员工作室,结合12345热线一企来,进一步提升线上帮办能力,深化和拓展帮办内涵。三是推进宿迁代办,代为行政相对人履行相关办件事项。梳理出台行政相对人免负事项清单,实施政务管理兜底服务制度。凡是因审批衔接、审管联动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的事项一律取消,纳入宿迁代办事项清单,实行政务兜底服务制度。四是推进宿迁网办,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见面审批服务。优化升级现有的信息化平台,提升不见面审批、不见面交易等质效,推动网上可办网上好办转变。五是推进宿迁智办,使行政相对人实现依提醒办件。创新智能指南,依托支付宝城市之家、微信小程序工作门户,实现依申请办件向依提醒办件转变。自动核验身份信息或证明材料,实现辅助审批。六是推进宿迁联办,让行政相对人办件零跑动。依托宿迁政务服务网政务协同系统,针对行政许可相对集中改革后出现审批分离、审管分离现象,完善提升政务事项协同平台,通过跨部门、跨业务、跨区域、跨层级、跨审批人员监管人员在线协同,避免行政相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现审批、审管联动。七是推进宿迁督办,让行政相对人对办件服务可感知、可评价。按照可视化、可评价、可追溯总体要求,依托一张网电子监察系统,在权力运行平台审批系统全面建立红黄牌制度,自动提醒、全程监督;依托建立的多渠道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进行全覆盖、双公开、三对应动态考核;依托超级管理员对部、省专网办件实行电子政务监察,促进专网办件流程、要件、环节、时限持续优化。八是推进宿迁能办,让行政相对人及时分享省内外行政审批便利化事项改革案例红利。对标、借鉴省内外放管服改革先进经验和案例,及时公布宿迁全市能办事清单、能办事指南,并复制推广。

(二)推进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赋权改革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审批事项配置到市场主体准入监管最直接最便利的行政机构。一是全力推进下放审批事项落地见效。推动市级部门完整下放审批事项,做好系统、账号、培训等方面的保障服务。支持帮助开发区等功能区强化承接能力,督促指导其全面承接,真正实现一层全链审批,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切实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二是深入探索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信用承诺简化审批改革。聚焦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在试点基础上,出台全市新一批信用承诺简化审批事项清单,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积累经验、探索新路。三是构建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新体系。围绕项目建设、市场准入和生产经营3大领域,根据赋权配置,构建线上线下工业企业服务模型,实现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审批服务一窗办、就近办

(三)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分批梳理公布告知承诺事项审批清单,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的难点堵点。一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梳理排查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的问题,明确责任部门,督促改革深入推进。公布告知承诺事项审批清单,加强督查及时掌握相关部门落实改革的举措落实,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推广夯实基础。二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畅通证照审批部门间的审批衔接,建立信息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政务协同等方式强化市、县、区以及不同层级部门间审批事项的衔接,督促许可部门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以及“双随机”、“互联网+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三是坚持优化审批服务。通过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赋权下放审批权限,确保事项落稳办实,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通过多证合一、告知承诺等方式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和材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信用承诺制,实现更多领域准入及准营。

(四)切实解决行政审批改革中审批不衔接、审管不联动、行权接不稳的体制机制障碍。一是完善和优化两库一单一平台工作机制。依据两库一单审批衔接、审管联动事项库,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事项库和协调议事、审管人员名单)动态调整机制,搭建政务协调沟通协调指导平台,实行12345热线中心管理闭环的政务协同行政行为工作机制。二是拓展协同领域。在目前试行的工改等领域基础上,将政务协同拓展到区域评估、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多规合一、联合验收、联合检查等领域,推进市域范围内纵向、横向协同,同时为审批分离、审管分离事项的协同办理提供更加便捷的技术支撑。三是健全争议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好放管服协调办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疑难问题会商会办机制,实现协同争议快速处理。同时,加强与市纪委监委、作风办联动,将协同办理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作风建设考核内容。

(五)深化业务流程再造,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次、跨业务、跨审批人员的一件事改革落地落实。一是重构业务流程。围绕民法典体系,梳理一件事高频事项清单,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对各部门内部流程和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办事流程进行系统性重构,再造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等,实现一件事革命性的流程重构。二是创新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法人和个人全生命周期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责任,形成一家牵头、多方协同的一件事审批服务机制,同时将一件事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放管服考核。三是保障改革质效。建立一件事可持续的长效评估机制,提升一件事实际运行效果和优化改进空间,进一步增效提速。通过一件事改革,力争让审批服务效能再提升40%

(六)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公用服务、中介服务深度融合,打通工程建设审批改革最后一公里一是提高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质量。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工程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一张网深度融合,与省市各业务部门审批系统联通对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实现全市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天以内的工作目标。二是推进中介服务全流程可视化集成改革。拓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搭建中介超市服务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集中管理,实行中介服务事项在线交易、在线评估(论证)、在线审批,实现全流程可视化。三是研究市政公用服务全过程集成化改革。加强对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从申请受理到施工验收全过程研究,进一步优化报装流程,完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标准,推行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

(七)认真策应服务市重大项目、中心城市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下大力气推进招标投标便利度改革。一是提升招标便利度。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二是提升投标便利度。深化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推行中标通知书、异议、投诉电子签章。探索智能化评标,对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中小型工程试行系统自动评审,自动生成评标结果。三是优选中标队伍。深化招标预公告制度,招标人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应公开勘察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设计资料。强化信用差别化管理,优化信用管理,允许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为信用好的企业参与投标提供便利和政策红利。四是提升监管能力。推进标后履约监管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分析、围串标分析等技术手段辅助投诉案件查处,强化投诉主体信用约束,不断优化网上异议、投诉受理,实现快查、快结,切实保障重点工程快速推进。

(八)切实解决数据交换平台与一张网权力运行平台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应用、共享和融合发展,规划建设可信的电子证照平台。一是依托一张网建立可信电子证照平台。升级改造一张网电子证照系统,按国家标准打通电子证照数据与应用通道,推动电子证照在一张网内生成,同时对接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推动证照所属部门进行电子印章背书,解决电子证照自动生成和合法性问题。二是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电子证照资源库。融合大数据共享平台数据信息,通过可信电子证照平台,加工电子证照并沉淀在证照资源库。补充完善市级五大基础数据库,实现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证件数据与相关证明信息等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三是依托超级管理员工作室推进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一张网权力运行平台相融合。通过智能机器人半自动或人工方式,协同查询核验电子证照信息,解决共享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对有即时性要求的材料,直查源头数据,解决共享数据更新延缓问题;线上监督条线系统数据向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频率和内容,辅助大数据共享平台对其督促整改,解决共享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

(九)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实现审批和监管双推送双回路一是提升审管联动平台。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建立完善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衔接和审管联动协调机制。优化政务协同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通过建立协同事项清单、协同审批监管人员名单以及协同联动职责权力事项库,实现审批和监管双推送双回路,解决了赋权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盲区。二强化审管全程留痕可追溯。依据审管协同清单,审批部门自动发起事后监管协同,监管部门及时签收、交办,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现场核查和结果反馈,并将监管结果推送至发起部门,实现审管全程留痕可追溯。三是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将各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放管服考核督察内容,以双随机方式,对部门间审管衔接情况开展督查。推行联合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加大对风险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和信用惩戒力度,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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