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数据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企业迁移“一次办结”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51899247/2023-00079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工商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公开日期 2023-06-27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长期

《宿迁市企业迁移“一次办结”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解决迁移登记过程中企业“两头申请、多次跑动”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迁移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苏市监注〔202171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宿迁市企业迁移“一次办结”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23627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出台目的

通过优化迁移登记流程,将企业多次往返两地登记机关提交迁移变更申请,改由企业网上申请,迁移登记机关通过电话联络、数据传输、业务中台数据流转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业务互认。迁入机关接到企业申请,提供“一站式”办结服务,消除企业迁入机关和迁出机关的交互壁垒,实现企业迁移变更登记“一次申请、最快当场办结”,进一步提高企业迁移服务效率,降低办理成本,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方案适用于宿迁市企业在本市域范围内迁移,包括各县区(功能区)之间的企业迁移和各县区(功能区)与市本级之间的企业迁移。

(二)规定迁移登记程序。在企业开办“全链通”微信小程序中开发“企业迁移一次办”功能模块,企业可在线提交迁移申请。企业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申办方式。

1.对申请初步审查。拟迁入机关对企业迁入原因、拟迁入地址及是否属本机关登记管辖等进行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拟迁入机关即向拟迁出登记机关了解企业档案(含电子档案)完整性、企业状态及警示情况等情况。

2.迁移信息线上流转。通过“企业迁移一次办”模块在线联络、数据传输等功能,迁入机关与迁出机关进行迁移信息交互。

3.迁出、迁入协同办理。迁出机关向迁入机关提供电子档案查询链接和登记业务沿革的截屏,并在业务系统内完成企业迁出登记流程。企业现场提交变更登记或换照申请,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完成登记向企业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提交申请的,迁入机关告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三)明确档案迁移管理要求。企业档案禁止企业自带,由档案部门自收到注册部门《企业迁移登记联系单》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迁移企业的所有档案材料寄出或交由迁入机关注册部门工作人员带回。企业申请迁移登记,如果该企业曾办理过股权出质登记、司法协助执行等事宜,相关档案材料应当一并移交给迁入机关。

(四)其他相关规定。企业申请迁移后,迁入机关尚未完成迁入登记的,确有需要终止办理迁移登记的,可提出申请。迁移机关收到终止迁移申请后,应终止办理迁移登记。档案材料已经移交的予以及时退回。迁出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实际需要,发起并主导迁移流程,进行代收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