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同在一个平台交易,分别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因“两法”交易规则和监管方式不同,少数单位利用“两法”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中存在交叉现状,在交易平台使用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二、出台目的
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平台的选择使用,防范交易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主要内容
该《导则》共有十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导则。
二是明确使用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规模标准。《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A、工程招标”内列明的各项工程且达到相应规模标准及范围的,使用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合并采购的项目中包含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电子工业环境工程、电子系统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内容,该部分的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使用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
三是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标准。达到进场交易标准且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三是明确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界定标准。包含在项目整体立项和投资内,满足下列条件,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一)与工程存在连接和空间依赖,并与工程同步设计、施工,货物技术要求包含在主体工程设计图纸内;(二)与为达到工程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及其对应功能直接相关;(三)与工程同步竣工验收、一并交付使用。
四是明确代理机构责任。违反本导则使用电子平台的,市、县交易中心不提供电子平台服务,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到招标(采购)人,同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