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苏政办发〔2016〕9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二、出台目的
一是落实上级工作部署需要。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明确提出就“红顶”中介、“灰色”中介、服务机构垄断、乱收费等问题进行重点督查。省政府也要求清理涉审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2020年11月11日,省政府发文公布我省最新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苏政办发〔2020〕72号)。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2013年以来,经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多轮的优化和精简,目前,市、县(区)部门办理的各项审批流程、环节、时限、材料已经得到大幅压减,但是,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长期游离在改革范围之外,行业主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约束,办理的流程较繁、环节较多、时限较长、材料重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三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既是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也是依法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优化简化的前提。
三、重要举措
2021年3月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市各相关部门梳理形成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过四次征求县区和市直部门意见建议,形成《宿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宿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相关要求
1. 严格落实清单管理。清单拟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依据发生调整变化的,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并报市协调办备案。
2. 精简整合中介评估。各主管部门应推动大力精简中介评估报告,能做备案表的不做登记表,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书,压缩评估报告“厚度”,提升评估报告质量。
3. 大力推行区域评估。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精简优化评估工作。
4.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5.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6. 建立网上中介超市。通过网上展示、网上交易、网上评审等多种方式,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承接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提供精准服务。
7. 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二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具体内容
《宿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29个事项,主要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关联的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机构类型、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和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范要求等8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