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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新闻发言人制度
索引号 051899247/2014-01127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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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新闻发言人制度

 

宿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增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对政务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建立公平公正、阳光高效的招标采购平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应坚持的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服务政府工作大局,能够主动奉献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布有价值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新闻信息;新闻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准确、客观、公正,符合实际;新闻信息发布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新闻发布会;二是记者招待会;三是新闻通气会。通过上述三种情况向全市发布重要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方面信息,但必须经本办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布新闻、召开记者招待会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新闻报道,满足人民群众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知情权,把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社会公众,并及时向本办主要领导汇报新闻发言工作的进展情况,搜集、反馈新闻发言的社会效应。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发言的主要内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重要政策法规;本办阶段性工作成果及典型的工作经验;本办出台的新举措、新制度;解释本办新颁布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查办的可对外公布的违纪违规案件;针对社会上有关本办工作的不实言论和消息给予澄清;其它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招标投标重要新闻等。

第六条  本办新闻发布会具体办事机构为综合处。新闻发言人要与市两办新闻办公室、市委宣传部、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应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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